5/19/2016

社會企業

最近聽到有些企業轉型為社會企業於是了解一下台灣的現況與定義資料來源為行政院的簡報:

 

台灣的社會企業家數

目前社會企業可依據組織態樣概分為營利事業與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其中屬營利事業者,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名稱中包含「社會企業」者包含光原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計有47家,扣除其中愛爾播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等5家已解散或清算者,目前尚有黑暗對話社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屬於營運狀態,依據輔仁大學社會企業研究中心統計,以解決社會問題為公司主要目的者,目前約有大愛感恩科技等200家公司;如以解決社會問題為公司重要目的之一者,目前約有興采實業等1,000家公司。

另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2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597NPO為分析對象,其中又可概分為社區經濟、合作經濟與工作整合等三大模式,此三類中以社區經濟模式最多,家數為502(比例為82.7%),組織型態包括公協會、農漁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其次為工作整合模式,其組織類型包含社福團體(機構與身障團體,家數約為80(13.4%);最後則為合作經濟模式,組織型態以合作社為主,家數約為15(2.27%)

 

社會企業類型

社會企業不論其組織為非營利組織或營利組織,皆為解決社會問題,其類型除涵蓋食衣住行育樂等傳統課題外,亦包含老人照護、社區營造、環境保護等新世代課題,另為因應社會企業發展需求,尚有周邊支援服務性質的社會企業,如諮詢服務、社企創投、策展講座、行銷通路、ICT專業服務等。

 

廣義操作型定義:

泛指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其所得盈餘主要用於本身再投資,以持續解決該社會或者環境問題,而非僅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利益。就組織特性上,社會企業同時追求社會與經濟利益,但以創造社會影響力為主要使命。而就組織型態上,可以一般營利事業或者非營利組織之形態存在,其關注類型相當多元,包含弱勢關懷、在地發展、生態環保、公平貿易等。

狹義操作型定義:

1. 組織章程應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之目的。

2.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申報及公告其社會公益報告。

3. 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應至少有30%保留用於社會公益目的,不得分配。

 

台灣行政院的量化目標

本方案暫先由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做為前導推動單位,103年所需經費估計為4,020萬元、104年所需經費估計為6,140萬元、105年所需經費估計為5,960萬元,合計3年共投入16,120萬元,本方案自1038131051231日止,預計完成以下目標:

(育成100家新創社會企業。

(協助50家社會企業參與國際論壇。

(完成200件社會企業輔導案例。

(舉辦3場次社會企業國際交流活動。

(辦理至少8項社會企業法規調適案件,及至少30項法規諮詢協處案件。

(結合公益創投、天使投資人、民間企業、社會企業信用保證專案等投融資金,挹注1億元促進社會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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