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警,檢查官到法官對DNA証明的不假思考採信,卻沒探討其中的誤差。
(2)刑警對嫌疑人的偏見,只用幾個線索就做推論。
(3)當事人的性格軟弱,因害怕而承認退縮,沒有想到輕易承認的後果。第一次否認後,又害怕律師不幫他,輕易又承認犯罪,造成第二次否認已無法挽救。他的害怕並未建立在律師的信任上,因此強化律師和檢查官認定他是犯罪人的信念。
(4)法官,檢查官及律師都先入為主認定他是凶手,影響後來對証明的解讀。
(5)現實社會中的表達方式,一定耍先保護自己,愚蠢的人若先心軟就會自討苦吃。菅家若一開始就堅持沒殺人,這冤罪不會這樣發展,即使被刑求,後來他有機會翻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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